关于财建〔2017〕638号文件的咨询
网名:刘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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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问:1、财建〔2017〕638号文件有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2、目前正在开采的矿山没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以前缴纳的保证金还退不退还。3、以前还欠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企业要如何处理。
回复:你好!1、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指导意见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制度办法切实可行。具体可咨询省级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门。2、财建〔2017〕638号对保证金返还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请参阅文件。3、欠缴保证金的处理,应由各省根据财建〔2017〕638号的相关要求在制定本省办法时予以明确。(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