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633号(财税金融类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胡汉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益统筹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关于“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办印发(国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跨省域调剂作出具体安排。
一、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问题
《办法》规定,建设占用耕地由国家统筹补充的省份,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除一部分安排给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外,其余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统筹考虑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等重点任务需要,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扩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范围问题
《办法》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不允许省际间自行交易。并规定分类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范围,对于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不足部分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对于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其他省份,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
三、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和上图入库等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明确对于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运用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并报部备案、上图入库,做到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下一步,按照新的部门职能定位,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新增耕地核定和上图入库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