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919号(政治法律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
全国妇联:
《关于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中共有四点建议,涉及自然资源部业务的是第四点。根据我部职责,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注重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我部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过程中,明确了有关政策要求,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201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二、严格土地征收程序,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包括农村妇女)和产权关系等进行补偿,落实安置政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依法公开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包括农村妇女)意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积极维护被征收土地上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严格落实上述政策规定,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切实落实。同时,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在相关法律制定或者修改过程中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自然资源部
2018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