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28号(资源环境类208号)提案答复的函
何文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国家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提案》收悉。您提出设立“国家老旧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建议,对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落实。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工作,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大投入,不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一、近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2017年11月,财政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对已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分类按程序取消;对已缴存的保证金,由地方尽快研究制定具体退还办法。二是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明确企业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责任。三是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要求矿山企业自行设立基金账户,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预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四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对拒不履行义务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实施联合惩戒。
(二)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力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9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纳入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统筹治理。为规范资金的使用,三部门还联合印发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分配和后续监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6年以来,中央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160亿元,支持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11个工程试点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统筹治理。
二、关于设立国家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建议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中央财政主要通过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阶段性财力补助投入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为避免财政资金投入碎片化、效益不高等问题,目前尚未设立新的政府投资基金。同时,《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也无法作为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但从其他国家和相关领域的经验来看,只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无法满足矿山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全部需求,需要在政府引导下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其中。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等部门积极研究设立专项基金的相关工作,通过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形成全社会关注、重视、投入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的良好局面。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8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