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43号(资源环境类118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维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煤层气储量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审批权限授权或下放至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提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1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土资源部将煤层气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配套委托或下放至省级国土管理部门,全面实施煤层气矿业权和储量备案等审批的统一省级管理体制
我部一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 号)要求,大力支持煤层气开发利用。2006年,我部印发《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即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与发证一致。
为回应委员对我部有关管理工作的关切,同时对有关政策表述进一步明确,2018年7月10日,我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山西省等6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部分评审备案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684号),明确要求原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委托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所涉及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山西等6个试点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问题
我部对山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实行合并编报,不再单独编报。合并后的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部令第75号),对于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的煤层气采矿权,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可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不存在权限不一致问题。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377
自然资源部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