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采掘场回填复垦后地类认定有关问题
网名:杨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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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目前我盟露天煤矿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遇到如下问题:如某矿,按照矿山产能对应用地标准计算,矿山采掘场面积为500公顷,但矿山随着分批投产,一期、二期报批采掘场均为300公顷,且后续还需继续报批,一期取得用地手续,因采掘场面积已超出用地标准,二期仅可报批200公顷,且后续生产用地不能报批。但矿山生产过程中已对100公顷采空区进行内排回填并完成复垦,复垦地类为牧草地,现状采掘场仅为200公顷。请问:此类矿山自行回填复垦地类能否经验收变更为农用地,并核减已批复采掘场用地面积?若能够变更、核减,应执行何种程序?可否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对采空区回填复垦进行认定,在腾退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合理计算矿产采掘场用地规模?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复垦后的土地权属、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是针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土地整治措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指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用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生产、在建矿山用地不适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