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网名:李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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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2014年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单独编制两个方案),且方案服务年限为25年,目前为止已有5年,如果这期间矿山没有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面积等,是否需要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呢,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一个。
回复:你好!2017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企业原来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通知》中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用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请查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中对重编、修编的有关规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