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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已经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退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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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174/2019-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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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11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咨询关于已经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退还问题

    网名:刘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220 **************
    邮箱:138* @*****
    电话:156 ******
    通讯地址:吉林省 ************


    咨询:按照最新修订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不需另行缴存土地复垦费用,按照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即可。请问,对于采矿权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是否应当退还至企业帐户,由企业自主使用?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复垦费用预存采用土地复垦义务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的管理方式。按照新修订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账户应解除账户监管协议。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在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中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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