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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633号(资源环境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22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19〕第14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

废止(失效)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633号(资源环境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童金南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启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修改的提案》(第26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所言,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生命存在的证据,是大自然留给我们认识生命和地球历史,了解当代地球生物和环境的来历,探索人类及地球未来走向的最为宝贵的素材,也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保护好古生物化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系统规范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为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关于立即启动《条例》修改程序及同步进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的修改准备工作。我部已经开展了古生物化石管理政策研究,同时启动了《条例》及《实施办法》修订的前期研究,正在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等,并将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使化石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还将在《条例》修订和实际工作中对古生物学专业人才培养、相关资质认证工作和助力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推动。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及《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予以吸收。
  关于“管”“放”相结合的建议。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取消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分别对《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感谢你们对化石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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