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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02号(资源环境类134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30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19〕第30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02日

实施日期

废止(失效)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02号(资源环境类1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左定超、黄家培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探矿权出让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改革
  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明确将原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同时,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为落实国务院上述改革要求,2017年6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规定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高于规定额度的,可分期缴纳,以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一是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二是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此外,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按出让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的探矿权,在探矿权阶段并不需要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在探明资源转为采矿权后根据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收益率,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关于提案中提出的,对高风险矿种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引导参与投标的企业围绕勘查技术方案展开竞争的建议,自然资源部正在起草的矿业权出让管理文件已有相关考虑,拟规定组织矿业权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包括招标在内的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高风险矿种探矿权出让。
  二、关于严格限制协议出让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2017年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规定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自然资源部正在起草的矿业权出让管理文件,拟对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的情形作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定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砂石粘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已设采矿权周边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零星资源,为更好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及减少廉政风险,应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为促进已有矿业权周边零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在地方管理实践中,内蒙古、陕西等省份探索形成了既符合竞争出让总体要求,又充分考虑地质矿产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其主要做法是,对零星资源周边存在多个已设采矿权的,可由周边相关采矿权人进行竞争确定竞得人;零星资源周边仅有1个已设采矿权的,可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并将竞得后与已设采矿权整合作为出让条件。相关地方的探索表明,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总体框架下,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已有矿业权周边零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时充分考虑高风险勘查及企业自行勘查探明矿产地等特殊情形,推动完善多元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现形式,鼓励采用出让收益率的形式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同时,充分听取并认真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正在起草的矿业权出让管理文件,更好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你们对矿业权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自然资源部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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