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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40号(环境资源类095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44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19〕第8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02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40号(环境资源类095号)提案答复的函

傅莉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体系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部正在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相关研究起草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涉及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要文件,明确了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方向,为《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修改奠定了坚实基础。
  矿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矿法修改工作,成立了矿法修改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聚焦研究了矿法修改涉及的修法基本思路、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业用地等重点问题,并正在抓紧起草矿法修订草案稿。
  二、我部积极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的实践探索
  党中央、国务院对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制度。为了落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我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的方式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开展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试点工作。当前,正在研究在全国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具体措施,为矿法修改提供实践基础。
  您提出的将探矿权、采矿权纳入民法典物权编的意见十分重要。在现行物权法中,已将探矿权、采矿权纳入到用益物权中。据我们了解,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继续沿用了《物权法》相关规定。在矿法修改中,我们也将进一步强化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属性,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在矿法修改过程中,我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梳理分析现行矿产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其他市场主体等各方意见,进一步加快推进矿法修改工作,并同步做好配套法规修改研究工作,统筹完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矿法配套法规。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9月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010)6655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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