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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83号(农业水利类115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51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26日

实施日期

废止(失效)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83号(农业水利类115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协提复字〔2019〕第63号
  陈晓华委员、宋建朝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用地政策,助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的提案》收悉,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问题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以简化用地程序,减少用地成本。设施农用地政策主要是支持现代农业生产方面的用地需求,重点保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出、有利于农业安全健康生产等设施建设用地。关于休闲农业中的生产用地部分,存在设施建设的,可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至于其中的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不属农业生产领域,不在设施农用地政策保障范围内。
  二、关于规划保障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将统筹产业发展空间,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作为村庄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并明确提出:一是允许村庄规划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二是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三、关于加快盘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问题
  2015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启动以来,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33个试点县(市、区)围绕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盘活闲置房地资源、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开展了探索。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闲置浪费的问题,试点地区主要通过闲置宅基地复垦,利用闲置农房开设农家乐和农事科普基地,发展乡村旅游、民宿,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方式盘活农村房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33个试点县(市、区)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8万宗、111亿元。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中,明确鼓励挖潜,提出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设施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对用地服务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在执行好现有用地政策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出台更加灵活的用地支持政策,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同时,依法依规有力查处以设施农业、休闲农业为名进行非农化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地农用。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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