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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5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87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5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孙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国内勘探开发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林业和草原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设立和认定各类自然保护区、严格界定保护区范围,合理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问题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内容涵盖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认定以及范围界定。《指导意见》提出,要“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保护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三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勘定方案、确认程序和标识系统,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并建立矢量数据库,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指导意见》提出,要“实行保护地差别化管控。根据各类保护地功能定位,既严格保护又便于基层操作,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二、关于与新划定各类环境敏感区重叠的已开发油气田支持维持现状加快开发,以及允许在部分环境敏感区开展有限的勘探开发活动问题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时提出,实施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鉴于自然保护地的类别多样、管控要求各异,且不同种类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目前,正在专题研究矿产资源开发涉及自然保护地问题,将针对已开发油气田、有限的勘探开发等提出相应的区别化政策措施。

      此外,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均对资源开发准入管理、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开发和保护过程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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