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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81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88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81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雷冬竹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实施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矿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建议收悉答复如下:

  、关于加大鲁塘矿区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情况

  一是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整合中央财政资金,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试点工作,湘江流域已纳入试点范围,其中矿山环境恢复是试点工作的内容之一,中央财政已下达湖南山水林田湖草保护修复基础奖补资金10亿元。二是2012-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支持郴州苏仙区金属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1个,资金约4亿元。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多渠道加大对湖南省的支持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8.63亿元,地方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用于支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三是2014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协调财政部,拨付2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用于湖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包括郴州市)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二、下一步打算

  一是中央财政将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健全多元化补偿机制督促省级财政完善对下转移支付机制,支持郴州市做好矿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建议地方整合相关资金,集中开展重点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二是自然资源部将积极指导湖南省,特别是郴州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三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矿山污染土地及损毁地质环境应由矿业开发企业承担主体保护修复责任,开展相应的治理和修复。对于责任主体清晰的,郴州市应积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矿业开发企业履行环境治理职责对于正在开采的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督促企业加大投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况,郴州市应积极承担相关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建议郴州市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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