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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5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93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10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5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蒋卓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的统筹协调

  根据中央部署,我部自2015年起牵头在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试点县(市、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坚守底线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因地制宜,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惠群众的制度创新成果,在盘活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试点推动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充分发挥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了城乡土地平等入市、公平竞争。在深入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6月进行了两次审议。草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程序等作了规定,并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由国务院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具体办法。

  下一步,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修改工作中,我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成员、全国人大代表及各方面的意见,加强建章立制的整体谋划和系统设计,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制度,并在法律通过后督促、配合有关方面尽快出台配套规定,推动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

  二、关于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要素市场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根据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和经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这些改革举措有利于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及其融资担保功能的实现。各改革试点地区积极统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截至2018年底,浙江义乌、湖南浏阳、福建晋江抵押贷款余额分别达到了95.4亿、47.6亿、20.3亿。浙江德清、山东禹城、辽宁海城等非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探索,其中德清累计农房抵押贷款1473户,金额3.5亿元。但考虑到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面还不够宽,试点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及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未作规定。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研究起草宅基地使用条例。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宅基地法制建设,已将宅基地立法列入农业农村立法工作重点,下一步将按照中央要求,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我部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同时,根据人大代表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农村住房融资担保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三、关于推动基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

  2015年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以来,在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增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提升农村土地利用和治理水平促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支撑土地管理法修改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路径和机制,报中央批准后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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