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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537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96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119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537号建议的答复

陈凤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养老机构用地的建议》收悉, 我们认为建议对于提升我国养老服务业质量、促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完善和有效落地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经商民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在制定出台养老机构用地实施细则方面。我部于今年4月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其中包括指导各地规范执行养老用地政策,强调在土地供应中不得对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区别对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6月形成《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空间规划布局、土地供应、存量土地房屋利用、监管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保障养老机构用地的具体政策措施。《意见》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以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我部将在《意见》修改过程中充分吸收您所提的意见建议。
  在健全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监管机制方面。为确保养老用地真正用于养老机构建设,防范以养老名义拿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意见》规定: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养老用地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规划土地用途;文件发布后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在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或在划拨决定书中规定,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宗地进行分割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养老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调监管机制,将养老机构用地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在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文件落实方面。《意见》明确,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严格落实城镇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在详细规划中提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明确的现状保留、新建、改扩建的养老设施的总量、布局、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新建养老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中给予适当倾斜。养老设施用地出让底价(或有偿使用价格)不得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尚未覆盖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鼓励在中心城区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用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地主体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不增收土地价款。
  此外,从今年6月1日至2025年底,税务机关将对提供社区养老相关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这些政策将切实惠及养老机构。民政部将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中,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监管,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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