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817号建议的答复
林印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业项目的环保设施用地列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先后出台《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合理界定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辅助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等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并明确了用地规模限制。其中已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中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带及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以简化用地手续、减少用地成本。
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规模化畜禽养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我们也发现,现有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存在范围考虑不足、用地标准不够等问题。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一些必需配建的环保设施及资源利用设施等用地未明确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对此,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将充分考虑现代农业发展中环保等设施用地需求,进一步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畴,实事求是地确定用地标准,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