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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5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724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125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50号建议的答复

赵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营加油站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营加油站健康发展的建议,对我们今后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和商务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石油成品流通领域,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成品油流通市场准入管理中,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提供统一标准的行政服务;在指导地方制定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中,注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成品油流通体系建设;在安全生产管理和规范经营等方面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实现健康发展。

  关于您提到民营加油站遗留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油站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为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规范成品油特许经营,除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外,各地区新建加油站主要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目前在解决加油站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上,需按现有政策执行。考虑到民营加油站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对于违法用地,应依法依规处罚,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依法处罚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补办。

  关于加油站用地手续、拆迁安置等问题,我部将会同商务部积极做好完善制度、简化用地、规划、经营许可等政策研究工作,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流通的规划管理,在制订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时,要布局到点,与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规划充分衔接,对迁建的加油站(点、船)等加油零售网点实行规划管理。同时,继续增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成品油流通。关于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条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相关企业须依法依规申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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