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的答复
方志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淮河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我部经会同财政部、水利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将淮河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纳入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范围问题
根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规定,除直辖市外,对于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其他省份,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自然资源部配套印发了《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进一步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据此,对于淮河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中符合规定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安徽省政府可综合考虑本省域内耕地后备资源情况,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向国家申请统筹补充耕地。
二、关于建议按规定降低淮河行蓄洪区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的收取标准问题
根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规定,对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适当降低收取标准。财政部配套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18〕40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原则上比照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收取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因此,安徽省政府可就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淮河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项目,报国务院批准作为“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按规定降低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