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38号建议的答复
叶露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机制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吸收采纳。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建设活动分级准入制度问题
一是《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实施后,各类自然保护地将归并调整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实行分区管控: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进行管理。二是我部起草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精神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并初步确定了8类人为活动清单。
二、关于厘清生态区与农业区的关系问题
我部即将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指导科学评估识别生态、农业、城镇适宜空间。要求地方在评价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态区、农业区不同的开发强度、管控指标、管控措施。
三、关于对公路、铁路、管线等线性工程及河流流域治理类项目区别对待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8类人为活动,包括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四、关于适当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问题
一是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目前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我部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抓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提出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建议,指导全国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工作。三是会同林草局,明确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调整的自然保护地,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四是我部围绕国家生态安全,将生态保护补偿纳入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配套制度,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