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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67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746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35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67号建议的答复

秦光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先后出台《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辅助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等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以减少土地取得成本,简化用地手续,有力支持了设施农业发展。

  对于您提到的食用菌栽培用地问题,按现行规定属于生产设施,可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享受用地支持政策,具体用地规模可根据生产需要确定。  您提到的稻田综合种养用地问题,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应属于农业结构调整领域。目前,在第三次国土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在耕地上存在着种植结构变化和发展养殖等情况,正在研究有关政策。

  随着农业科技进步,设施农业进一步发展,我们也了解到,现有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存在范围界定不全、用地标准不够、监管较为薄弱等问题,对此,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将进一步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畴和用地标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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