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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55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774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5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553号建议的答复

刘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土地要素保障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先后出台《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明确用地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辅助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等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以减少土地取得成本,简化用地手续,有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二是要求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三是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明确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等。
  随着农业科技的持续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涌现,设施农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用地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您在建议中分析的,不同程度存在设施农用地规划选址落地难、现有用地标准不够、监管能力有待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保障不足等问题。对此,我们将在执行好现有用地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更加灵活的用地支持政策,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近期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会同农业农村部改进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梳理当前设施农业用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改进政策措施,进一步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畴,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是贯彻落实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意见,从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等方面,统筹产业发展空间,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010)66558441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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