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23号建议的答复
张永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矿权退出补偿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林草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层面给予资金支持事项
(一)保护好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对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支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生态保护补偿。
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2016年财政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矿业权价款予以退还,其中,原国土资源部直接收缴的矿业权价款及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直接收缴的矿业权价款及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对具体退还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主要由地方审批,大部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由地方财政留用,地方政府是直接受益者。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矿业权退出等历史遗留问题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考虑到青海省财政相对困难,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给予适当支持,由青海省统筹安排。一是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加强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青海省一直是重点支持的地区。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2.57亿元。二是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设立了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2019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将祁连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纳入转移支付补助范围。2019年,中央财政大幅增加对青海省转移支付,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0.7亿元,比上年增加10.48亿元。三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进行补偿。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标准收入主要根据税基和税率测算,标准支出根据人口、面积和各地成本差异等客观因素测算,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转型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
(二)2016年以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部署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将祁连山纳入第一批试点支持范围,包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流域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退化草地治理、沙漠化治理等工程,中央财政下达基础奖补资金20亿元,目前试点工程正在实施中。
二、关于国家层面给予政策倾斜事项
(一)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是我国江河支流最多、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区域。该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关乎长江、黄河、澜沧江等三个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号称“中华水塔”,更关乎我国生态安全,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过去10多年,国家在三江源地区投入100余亿元用于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显著。
为加强三江源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2000年5月,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三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涵盖整个三江源地区。在原国家林业局的指导下,为使该地区最关键的和最需要保护的区域优先得到保护,并考虑到三江源地区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对象特殊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客观需求,原青海省林业厅在该保护区晋升国家级时调整了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2003年,国务院批准该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时,总面积减为15.23万平方公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显著加快了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进程。2016年,在原国家林业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在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上设立,目前试点工作各方面进展顺利。
三江源地区生态系统极度敏感,也极度脆弱,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曾经是造成该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最主要因素,该地区近十几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实践表明,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严控保护区内各项设施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是切实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二)为坚决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认真吸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深刻教训,我部(原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保护地内矿业权清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建立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机制,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目前,我部牵头研究起草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正在按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就有关内容与《指导意见》做好衔接,同时,差别化退出政策正在研究完善中。
在今后工作中,财政部将结合您的建议,研究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三江源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林草局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继续支持并指导当地进一步加强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三江源国家公园试点区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确保中华水塔丰沛永固。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出台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与保护地重叠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补偿政策,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010)66558582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