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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5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801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54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50号建议的答复

陈恩明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山东滨州港围填海项目实行“一港一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与渤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
  为切实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2018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提出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并规定原则上不受理未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原则上不受理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
  按照《通知》要求,2018年12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细化了《通知》中可开展新增围填海审核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认定标准和有关审核程序等。
  党中央、国务院对渤海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201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在渤海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
  二、关于山东滨州港围填海项目实行“一港一策”
  我部高度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我部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充分考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空间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促进沿海港口、岸线、航道等开发利用和保护。
  目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尚未向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有关滨州港建设的新增围填海申请。下一步,对于滨州港新增围填海申请,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港口建设空间布局等,依法依规保障相关项目用海需求。交通运输部支持滨州港提出的符合国家重大战略的码头、疏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应统筹考虑港口和疏港铁路布局,充分利用好既有资源,积极处理滨州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最大程度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切实转变“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在山东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之前,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我部将优化海域审批流程,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010)66557305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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