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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3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804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48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32号建议的答复

宋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资源型城市自然生态修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推进资源型城市自然生态修复
  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2008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分三批界定了全国69个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了专门支持。相关地方可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加大自然生态修复力度,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资源型地区自然生态修复,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加快实现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自然生态修复的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历来重视矿区综合治理工作,近年来也通过多种渠道支持矿区环境治理恢复。一是自2001年开始,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开展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给予了大力支持,截至2015年累计安排资金近300亿元。二是通过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等,支持开展地质环境治理、生态恢复。2019年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212.9亿元,同比增长10.4%;安排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120亿元,同比增长20%。三是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2016年至今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资金330亿元(2018年将黑龙江小兴安岭-三江平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纳入第三批试点,并先行下达基础奖补资金10亿元)。四是2017年,财政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修复治理责任,明确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五是通过中央基建投资支持矿区治理。此外,地方各级政府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大投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
  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把生态修复工作纳入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范围,逐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努力形成资金投入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关于以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然生态修复
  (一)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建设。我部正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以“谁治理、谁受益”为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矿山生态修复,鼓励将矿区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利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等有机结合,在恢复绿水青山的同时,提升国土空间综合利用效益,再造金山银山。
  下一步将抓紧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格局调整、地类据实变更、指标流转交易等方面的激励和支持措施,创新制度设计,释放政策红利。
  (二)关于建立资源型城市自然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和引导基金。《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也明确规定,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申请现有资金(基金)给予支持,不宜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因此财政部认为,不宜设立资源型城市自然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和引导基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生态修复的支持力度。
  四、关于强化资源型城市自然生态修复的科技支撑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资源型城市自然生态修复相关科研工作。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相关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如支持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等重点专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上述领域科研工作。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继续做好对资源型城市自然生态修复相关科研工作的支持。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010)66557276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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