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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6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807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58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61号建议的答复

赵晓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土地政策促进农产品处理与加工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规模的问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先后出台《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辅助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等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有力支持了设施农业发展。其中,一些农产品初加工等设施用地已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
  随着农业科技进步,设施农业进一步发展,我们也了解到,现有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存在范围界定不全、用地标准不够等问题。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由于农产品种类繁多,产后处理和加工多样,目前的规定内容较少”,可能也存在“400平方米的上限规定制约了产业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的空间”的问题。对此,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将进一步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畴,实事求是地确定用地标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建设用地保障的问题
  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近年来,我部与相关部委高度重视包括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积极推动各地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园区用地。积极支持农村地区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农村散乱、粗放、闲置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将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新居和农村产业发展。同时,我部与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落实用地政策,明确对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仓储流通设施建设用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010)66558441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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