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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1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815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59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09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12号建议的答复

徐建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开审批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用附属设施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明确用地支持政策。一是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辅助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等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以减少土地取得成本,简化用地手续;二是要求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三是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明确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等。
  随着农业科技的持续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涌现,设施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在用地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不同程度存在规划选址落地难、缺乏行业技术标准、管理程序有待优化等问题。对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将不断改进完善管理政策,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近期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改进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梳理当前设施农业用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改进政策措施,进一步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畴,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是贯彻落实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意见,从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等方面,统筹产业发展空间,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三是调研各类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建设标准等,摸清各地已建设施农业项目实际占用土地及内部结构情况,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等。
  关于您提出的设施农业建设中“开放审批基本农田”的建议,2017年中发4号文件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进一步明确,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现有政策仅规定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经充分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须按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其他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下一步,我们在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时,将根据设施农业发展需求,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010)66558441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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