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灾害资质办理
网名:许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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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问同时办理地质灾害监理资质与地质灾害评估资质,涉及相关专业人员是否人力资源共用,如可共用,比例占多少。
回复:您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申请危险性评估、监理资质有关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的要求是对单位而言的,同一单位申请不同类别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可同时作为不同类别资质申报人员。(地质勘查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