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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4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0- 00559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0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8月31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40号建议的答复

李玉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试点基本情况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创新采矿用地供应方式,解决采矿用地难题,2011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949号),批准鄂尔多斯市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  试点地区矿体埋藏较浅、适合露天开采、采矿后易于复垦的露天矿,以临时用地的方式使用土地,完成采矿和复垦实施周期不超过五年。使用复垦后归还农民集体。

  试点开展以来,试点矿山企业不需征转使用土地,短期内缓解了企业和政府的用地压力,但是大多数试点矿山无法在五年内完成复垦还地。2019年3月4日,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利用函〔2019〕22号),强化对试点地区监督检查。从各地实际情况看,大型露天煤矿,埋藏深、煤层多,开采深度达200多米,企业论证从开采到复垦一般需要8-10年,五年内无法完成复垦还地,难以采用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二、我部工作开展情况

  考虑到试点工作已开展多年,我部也正在进一步研究完善临时用地管理政策。2020年6月29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做好试点收尾工作。从2020年6月29日起,省(区)自然资源厅要有序开展试点收尾工作,2021年6月30日后不再新批准试点矿山使用临时用地进行生产建设。试点矿山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复垦还地、总结评估等工作。

  二是给予试点一年的过渡时间。对于2019年3月4日部暂停审批试点矿山临时用地之前,已经编制采矿用地计划,以及保供等国家政策需要继续经营生产的试点矿山,经省(区)自然资源厅同意,可在2021年6月30日前继续审批临时用地。

  三是落实复垦和还地任务。省(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对试点地区尚未完成复垦的采矿临时用地和新审批的临时用地编制复垦还地工作计划,报部备案。试点矿山复垦还地工作,最晚应于2026年底前完成。未完成复垦还地的试点矿山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四是探索采矿用地政策。部将于2021年组织开展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推动试点成果的政策转化。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试点收尾和总结工作。同时,抓紧研究完善矿业用地政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一是落实好《通知》内容,组织编制试点矿山复垦还地工作计划,落实试点矿山复垦和还地任务,做好试点收尾和总结工作。同时,结合试点评估,试点地区可以研究提出采矿用地的政策建议,推动解决矿山企业用地难题。

  二是研究完善采矿用地政策。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文件,保障采矿用地需求。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要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确保矿业权人可以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010)66558232

  

   自然资源部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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