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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57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0- 00612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11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0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57号建议的答复

阳海玲、周文对、彭祁代表:
  你们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南方丘陵地区农村规划和宅基地布局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我部于2019年12月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提出2020年在全国开展不少于300个试点,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体开展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对闲置、利用低效、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治理,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益和集约化水平,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用地。文件明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申请确定试点乡镇,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目前湖南省试点乡镇名单已报我部备案,对符合《通知》要求的试点,我部将积极予以支持。
  二是2019年1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牵头制定《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规划,有条件的村结合实际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做到应编尽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出村庄居民点宅基地控制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2019年5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到2020年底,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目前,全国24个省(区、市)已出台“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通知》明确将“统筹农村住房布局”和“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作为村庄规划的主要任务。建议地方在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过程中,可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优化村域住房布局,并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推进规划实施。
  三是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出,对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可以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统筹解决村民生计、生态保护等问题。同时明确要求,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提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村庄,可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应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农户建房需求。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通知还特别强调,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引导地方,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稳慎开展集中连片建设,不得强迫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四是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了《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推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一是以县域总体规划为先导,结合村庄规划、改厕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科学规划和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二是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合理确定污水治理任务。三是综合考虑村庄自然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敏感程度等,科学确定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四是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和多元化的运行保障机制。五是综合评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选择技术成熟、经济实用、管理方便、运行稳定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手段和途径。六是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第三方治理。目前,河北、河南、贵州等18个省份已基本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强化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各地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摸底调查和县域治理专项规划编制,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加快推动治理项目建设,完善建设运维管理体系,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是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提出试点工作应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应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同样提出,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下一步,我部将总结增减挂钩政策实施成效,继续指导地方开展好增减挂钩工作。
  六是《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明确提出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各类项目和资金,建立相关制度和多元化投入机制。目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暂未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对此,我们将持续加强与中央财政的沟通协调。
  感谢你们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010)66557532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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