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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6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0- 00616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120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0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64号建议的答复

陶光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油气矿业权边界划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情况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成立了《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矿业企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起草形成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按照立法工作程序于今年2月报送国务院。修订草案送审稿从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机制、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建立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特点的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制度规定。
  二、关于科学有序划定“三条控制线”相关工作情况
  科学有序划定“三条控制线”,统筹协调油气矿业权与“三条控制线”之间的关系,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对于科学划定“三条控制线”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矿业权将逐步有序退出;对于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矿业权,将根据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目前,我部和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的管理要求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时,我部正在研究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对依法设立且与保护地范围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叠的矿业权研究提出分类处置方式。此外,我部正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拟确定一批油气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纳入矿产资源规划,作为保障油气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核心区、保障区和接替区,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的协调衔接,为资源开发预留合理的空间。
  三、关于矿业权“净矿”出让相关工作情况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实现“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为此,在总结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在明确矿业权出让方式的基础上,重点对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要求以及矿业权出让后办理矿业权登记的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9年,为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我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其中,为探索解决矿业权出让后各类审批环节多、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该文件要求矿业权出让前要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实行“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好矿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力争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等重大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进一步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法规司(010)66558560
  自然资源部
  2020年 9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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