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
网名:王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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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尊敬的自然资源部领导,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仅提交权属证书作为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时经核查原登记档案未发现登记错误,要求申请人举证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登记机构能否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回复:您好!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仅提交权属证书作为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环节经核查原登记资料未发现登记错误,要求申请人举证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登记机构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