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检索 高级检索

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

索引号

000019174/2021- 00166

建议留言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0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

    网名:王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210 **************
    邮箱:736* @*****
    电话:138 ******
    通讯地址:天津市 ************


    咨询:尊敬的自然资源部领导,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仅提交权属证书作为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时经核查原登记档案未发现登记错误,要求申请人举证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登记机构能否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回复:您好!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仅提交权属证书作为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环节经核查原登记资料未发现登记错误,要求申请人举证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登记机构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