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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81

执法 

发文字号

自然资案处〔2021〕2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09日

决定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我部于2021年2月26日对你单位在山西省浑源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中失职监理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在山西省浑源县国土三调项目中,与大同市宏达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三调办和山西省三调办指出的140225211000026184号图斑问题,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导致四次测绘成果质量均不合格,受到自然资源部通报,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山西省纪委移交的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问题线索的函; 
  2.全国三调初始调查复核成果督察发现弄虚作假、调查不实典型问题及2019年督察发现有关问题责任追究情况;
  3.全国三调办及山西省三调办四次指出140225211000026184号图斑的错误图斑列表及错误图斑截图;
  4.询问笔录。
  我部已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停业(测绘资质业务)整顿30天;
  2.甲级测绘资质(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降为乙级测绘资质,并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依法核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测绘资质业务)整顿30天;
  2.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失效,并交回自然资源部,乙级测绘资质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依法核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俊余、徐大伟
  电  话:010-66558742、66557485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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