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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0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14

其他文件;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107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06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02号建议的答复

蔡仲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保护城镇面山的建议》收悉。该建议提出了非常宝贵和中肯的意见,对积极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沿着有法可依的道路前进具有重要意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优美环境的需要对城镇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6年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时强调,“要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搞好城市内绿化,使城市适宜绿化的地方都绿起来。搞好城市周边绿化,充分利用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搞好城市群绿化、扩大城市之间的生态空间”,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已开展工作
  保护城镇自然山水格局,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对于城镇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已经颁布的《森林法》《草原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包括城镇在内的林地、草地占用审核,林木采伐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针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等破坏林地、草地和地上植被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屏障,同时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并运用城市设计等手段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山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如已有的合法线性基础设施、防洪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等。
  自然资源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的管控要求。预审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符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要求,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农转用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确实难以避让的,在预审环节已开展相关工作且占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须说明论证或出具意见情况;预审环节没有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的,按照《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
  同时,2017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至2019年组织57个城市开展了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明确城市设计编制要求、探索城市设计审批程序、建立城市设计管理体系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20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历史文化遗存、景观风貌保护,严格新建建筑,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
  二、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着力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在《国土空间规划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中,进一步对相关规定进行法律化、制度化;在《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中加强城镇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二是深入落实《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的管控要求,并加强自然生态、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
  三是对城市面山立法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积极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沿着正确的有法可依的道路前进。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立法工作关心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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