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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62号(资源环境类125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23

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2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8月17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62号(资源环境类125号)提案答复的函

程裕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开展我国大型海藻碳汇交易试点的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对于促进海洋碳汇发展很有参考价值。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海洋在全球气候变化和碳循环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发展海洋碳汇、提升海洋碳汇能力是助力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工作。我部与有关部委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二是推动海洋碳汇标准研究和制定。2017年组织开展了蓝碳相关标准的立项编制工作,已出台《养殖大型藻类和双壳贝类碳汇计量方法 碳储量变化法》(HY/T 0305-2021)行业标准。
  三是支持地方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实践。2021年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与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开发了国内首个蓝碳交易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考虑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支持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鼓励高碳行业积极减排的同时,支持碳汇等低碳零碳项目发展。
  二是探索蓝碳交易机制。依托国家统一碳交易市场,推动构建海洋碳汇交易机制,探索多元化渠道支持海洋碳汇发展的投融资机制。
  三是持续推进海洋碳汇项目核算方法研究。鼓励和推动科研机构、沿海地方等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进一步研究开发大型海藻等海洋碳汇项目核算方法,为后续开展海洋碳汇交易提供方法遵循。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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