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70号(资源环境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维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废弃地下开采矿山生态修复体系的提案》收悉。提案中关于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标准体系等建议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矿产资源法》修改过程中补充有关矿山生态修复的法律条款
修订《矿产资源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立法规划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我部高度重视并抓紧推动《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0年2月报国务院。为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在修订草案中设立了“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从明确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实施主体、资金来源等多个方面,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有关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完善矿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相关管理制度。
二、关于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标准体系
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发布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包括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领域,我部正在组织研制《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其中也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相关内容,我部将紧扣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标准框架,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统筹考虑相关国标、行标、地方标准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矿山生态修复标准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研究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通则)》以及油气、建材等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专则,力争今年年底前发布实施。
三、关于推进地下开采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从2017年开始,自然资源部(含原国土资源部)委托中国地质调查局开展全国矿山地质环境遥感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年度全国新增采矿损毁和治理恢复土地情况。2021年7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部署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目标是查明全国历史遗留矿山的分布、损毁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地类、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拟修复方向等基本情况,从而形成全国标准统一、内容清晰的数据库,为科学部署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完善相关政策标准等提供决策支撑。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生态环境部组织指导部分省区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工作。
四、关于因地施策开展生态修复
2019年12月,我部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鼓励各地探索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工作机制,吸引各方资金投入,盘活矿山废弃土地和空间资源。
下一步,我部将研究制定《“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安全功能和生态功能、兼顾景观功能的次序,结合各地区地貌特征和自然地理条件等,遵循修复方法科学、经济技术可行原则,落实分区分类分级治理要求,结合矿山所在区域生态功能定位和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需要等,综合确定生态修复目标定位、修复方向、修复模式,因地制宜、一矿一策,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工程治理、转型利用等方式,科学实施矿山生态修复。
五、关于指导系统推进生态修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部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探索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综合考虑各生态要素保护修复需求,探索建立多部门、多层次、跨区域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实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2020年8月,我部联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明确要求以江河湖流域、山体山脉等相对完整的自然地理单元为基础,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以系统观念科学推进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研究推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等制度文件出台,健全生态修复政策法规体系,指导地方以系统观念科学推进生态修复。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