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23号建议的答复
熊晓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市更新机制,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的建议》收悉。其中,关于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更新的统筹和引导作用、完善城市更新中存量土地利用管理政策等建议,对于目前我部正在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和城市更新规划等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部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更新的文件精神,从强化规划引领和完善存量土地利用支持政策两方面,研究提出有关工作措施。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情况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统筹和引领作用
一是明确总体规划层面城市更新的相关内容要求。2020年9月,我部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6号),要求各地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城市发展阶段与目标、用地潜力和空间布局特点,明确实施城市有机更新的重点区域,根据需要确定城市更新空间单元。
二是研究详细规划层面城市更新空间单元的相关规划要求。为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指导全国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工作,我部正组织制定《城市更新空间单元规划导则》国家标准,指导地方做好城市更新空间单元规划,统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优化道路交通和慢行系统,明确设施供给的类型、数量、规模和布局等,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控。
三是将城市更新相关指标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工作中。我部在部署各地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时,已将“闲置土地处置率”“存量土地供应比例”等城市更新相关指标纳入基本指标体系,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依托动态诊断城市存量空间治理问题,为制订和完善城市更新空间政策提供支撑。
(二)完善存量土地利用支持政策
一是积极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推动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对于城市更新中的土地供应模式,明确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权利人有改造开发意愿但无改造开发能力的,可向政府申请交回土地,有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后进行综合改造开发。
二是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土地管理法》要求,我部正在牵头起草有关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性文件。对于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鼓励采取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办法获得土地,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分享社会发展红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属于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方可采取征收方式取得土地。支持地方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探索结合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土地成片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
三是积极规范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净地”出让有利于减少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和法律纠纷等,有效防止暴力拆迁等恶性事件。在“净地”收储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征地和拆迁补充等相关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应再继续分享土地出让收益。为保障“净地”出让前期资金投入,规范资金来源渠道,2016年2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要求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四是实施了一系列针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税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①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②在土地保有环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一般来说,地理位置越好,土地等级、价值越高,相应的税额标准越高;③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等。
二、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着力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加快推进以存量空间为基础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完善实施城市有机更新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技术方法和实施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地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
二是积极完善城市更新的土地政策,推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修订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的要求,对您提出的“完善存量土地利用管理政策”的建议,我们将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文件修订工作中统筹考虑。
三是继续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文件出台,指导地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开展入市工作,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
四是健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时空感知体系,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完善城市体检评估体系,为持续推进城市更新和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感谢您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