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2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立土地分级分类评价机制、建设项目技术指标控制、利益联结机制等对于乡村规划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建设工作,近年来,我部和相关部委在相关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一、分类推进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当前,土地等级评定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等国家技术标准和《自然资源分等定级》行业标准,我部正在研究制定《林地分等定级规程》、《草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园地分等定级规定》。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已深入开展,城镇土地分等和定级定期更新完善,全国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定级工作基本完成。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总体统筹、分类推进,支撑自然资源整体管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系统修复,促进国土空间保护开发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最优化。
二、加强乡村建设规划引领
我部相继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系列文件指导村庄规划工作,明确在县域统筹产业等各类用地布局,工业企业原则上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园区,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则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加强对乡村各类建设的规划引导,明确建筑高度、开发强度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督办力度,敦促地方加快规划编制审查报批,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2021年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任务要求,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同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乡村建设项目建议性技术控制指标。
三、关于利益联结机制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地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经我部统计,截至2019年10月底,试点地区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26万户、14.5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8.1万宗、201亿元。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9月2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有序开展试点,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成果。同时,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建村〔2019〕19号),指导各地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激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动农民全过程参与乡村建设,通过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鼓励通过开展共同缔造活动,组织村民形成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促进村民增收致富。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明确建设项目和实施计划,确保乡村建设符合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
感谢您对乡村振兴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