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29号建议的答复
孟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阿拉善盟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特区的建议》收悉。您关于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支持的建议,具有积极借鉴意义。现答复如下:
2010年划定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占比较大的县区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重要程度分为国家和省二级,并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地方生态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该政策为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范畴,由财政部门牵头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完善并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将“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2019年中央财经委第五次会议明确,要“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划分政策单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完善财政体制,从收入划分转向支出划分,提高中央支出占整个支出的比重。要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困难地区提供有效转移支付”“加大对森林、草原、湿地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中央财政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其他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包括阿拉善盟在内的生态重要地区给予倾斜支持。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2021年下达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7.24亿元,比2020年增长10.7%,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现行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也对各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予以了支持。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会自动放大标准收支缺口,相应增加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形成对这些地区的自动补偿。2021年,中央财政已下达内蒙古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706.77亿元,比2020年增长8.2%,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原则,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下达到省,由省级财政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上述转移支付均属于财力性补助,中央财政下达省级后,内蒙古自治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用于支持阿拉善盟建设好重点生态功能区。
您所提将阿拉善盟建设为国家生态功能特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上下结合方式,经国家和地方论证后统筹确定,地方确有调整要充分论证。您提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支持的建议,我们将在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吸纳,配合财政部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