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26号建议的答复
宋庆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支持协调溇水淋溪河水电站项目核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水电是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地制宜推动水电项目建设,有助于推动地区能源转型,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您通过分析溇水淋溪河水电站项目的历史过程和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前期工作、加快项目核准推动工程实施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在保护好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动水电项目建设。
一、关于溇水淋溪河水电站项目前期工作
《澧水流域规划报告》推荐溇水干流按淋溪河、江垭、关门岩、长潭河四级开发。1992年4月,原国家计委批复了该规划报告,基本同意溇水干流的梯级开发方案,并提出“对溇水淋溪河以上河段的开发,请水利部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确定”。1996年11月,水利部批复同意淋溪河以上河段按江坪河和淋溪河两级开发布置。
2008年,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8〕479号文批复了溇水淋溪河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电站总装机17万千瓦。您提出的待核准电站总装机18.52万千瓦,与环评批复建设内容不符。根据《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2015〕52号),项目可能存在重大变动情形。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积极协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相关信息,指导做好环评工作。
二、关于项目核准条件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溇水淋溪河水电站为长江流域新建项目,应在具备核准条件后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三、关于移民安置规划
由于原批准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已过期,湖南省正在重新编制审批溇水淋溪河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与移民安置规划。2017年3月,《溇水淋溪河水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湖南部分)》通过审查;2019年9月,库区所在桑植县对复核调查汇总的实物指标和《溇水淋溪河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湖南部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纲》)进行了确认。目前湖北能源集团已将《大纲》报送至湖南省水利部门。因溇水淋溪河水电站项目用地有0.13平方公里位于国务院2018年6月30日批复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湖南省暂缓《大纲》审批。
近年来,我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包括湖南在内的各省(区、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在本次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中,湖南省已将0.13平方公里部分生态保护红线调出,目前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已报国务院待批。批复后湖南省将抓紧开展《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为项目核准立项创造条件,推动项目尽快立项实施。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