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探矿权矿种变更的问题
网名:邹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30 **************
邮箱:son* @*****
电话:159 ******
通讯地址:内蒙古 ************
咨询:您好,我想咨询—由黑龙江省厅发证的主矿种为铜的探矿权在勘查过程中发现探矿权范围内有晶质石墨,且探矿权范围内只有晶质石墨这一矿种能够达到可供开采的资源量。此前看到贵部相关文件,探矿权矿种变更的评审备案取消了,且晶质石墨采矿权办理由贵部受理。按此种情况,目前我们是提供晶质石墨的勘查报告及其他要求的材料去贵部办理晶质石墨的采矿证,还是有其他手续需要办理。请予以解惑,谢谢。
回复:您好!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以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但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未有约定的非油气探矿权中,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可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报告及以上地质报告提出。 2.《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矿业权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