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积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改革,经研究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1、1.8.6.2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附后)。暂时调整适用期限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期间。
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围绕试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制定配套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切实增强企业群众改革获得感。
自然资源部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