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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2-00004

国土空间规划;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2〕114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

王吉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矿业权处置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完善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规则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经商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模式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在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和实践。在编制区域生态环境规划中,按照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工作思路,强化对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探索2021年1月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坚持共保联治,探索区域联动、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模式。

  二、关于建立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工作机制

  一是生态环境部联合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流域内四省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地市政府,建立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跨界水污染物联合监测,科学界定各行政辖区协同治理责任和保护目标,完善跨界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损害赔偿;二是强化生态保护监督执法,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基本完成。近日,将印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将自然保护地纳入日常执法工作范围。

  三、关于统一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一是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制定统一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活动二是完善区域水污染防治标准,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管管理局会同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基于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打破行政区域边界限制,对南四湖流域规定分区差别化的水污染排放管控要求。

  四、关于科学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统筹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整个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妥善处理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重大项目等矛盾冲突目前,国家林草局正结合全国“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对相关成果进行调整完善,并积极指导山东、江苏两省按照相关规则和要求,妥善处理矿业权与南四湖保护区重叠问题。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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