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14号(资源环境类281号)提案答复的函
谢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国家对山西省采煤造成生态严重破坏进行修复治理资金补助的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对于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矿山生态修复,推动山西省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我部会同财政部对您所提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就有关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所涉及工作相关背景情况
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时指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发扬“右玉精神”,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抓好“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扎实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把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推进能源革命、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统筹起来。山西位于黄河重点生态区,属于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的范围。
二、我部主要考虑
我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作中,聚焦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我部支持山西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三、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关于支持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自2016年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含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部分重点采煤沉陷区实施综合治理工程,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2020年,经国务院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将“十四五”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至各有关省(区、市)。
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约10亿元,支持山西省原平市、泽州县、乡宁县等重点采煤沉陷区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对支持相关地区解决因煤炭开采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采煤沉陷区转型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政部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解决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加快转型发展,于2007年设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并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名单,将相关资源枯竭城市纳入补助范围。此前,经国务院批准,曾实行退坡政策。为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2016年起财政部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切块到省,由省级财政统筹研究处理资源枯竭城市等补助退坡后的问题。202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修订了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继续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并适当加大力度,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持续稳定发展。
(二)关于支持开展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建设。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研究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探索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通过制定激励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2019至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8.3亿元,支持山西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改善项目实施区域矿区生态状况和周边人居环境,盘活利用采矿废弃土地资源。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采煤沉陷区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十四五”期间将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采煤沉陷区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各地在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过程中,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实施,分类确责、突出重点,分区施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压实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优先保障采煤沉陷区居民住房安全,切实改善采煤沉陷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夯实转型发展基础;同时,应根据转型发展实际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企业自有资金等,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二是指导山西加强重点地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前期论证和储备。“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拟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支持有条件地区实施一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我部将配合财政部做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遴选工作,指导山西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储备。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