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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查矿种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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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勘查矿种的咨询

    网名:林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330 **************
    邮箱:lin* @*****
    电话:180 ******
    通讯地址:浙江省 ************


       咨询:尊敬的自然资源部: 2022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市级审批普查探矿权,审批勘查主矿种为隐晶质石墨,在综合勘查期间,钻探深部发现了5微米-10微米的小磷片晶质石墨,约占石墨储量的70%左右,按照自然资规〔2023〕4号的描述,是否可以做为主矿种填报勘查报告和申报探转采?是否还要变更为自然资源部审批延续?

       回复: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定: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资源量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条件的,按照相应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矿业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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