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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338号(资源环境类160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3-00033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3〕048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338号(资源环境类160号)提案答复的函

武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的提案》收悉。您提出的探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管理、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释放政策潜力等建议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具有积极意义。经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背景情况
  2007年,原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发出“落实科学发展,推进绿色矿业”的倡议。2008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点任务,部署启动了试点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陆续纳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绿色矿山建设从倡议探索到试点示范、再到上下联动推进,已成为各地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抓手,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发布了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
  2018年,我部发布有色金属、煤炭等9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综合利用、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等6个方面提出基本要求。2020年印发评价指标,进一步规范量化绿色矿山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及煤炭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5个分则等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在9项行业标准基础上,因地制宜研制发布了地方标准,制定具体量化评估指标和评估管理办法,鼓励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和考核。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相互配合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二)开展了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我部分两批遴选了1100余家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50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中的“千家绿色矿山示范,50家示范区”的目标任务,在改善矿业形象、发挥示范引领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各地普遍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抓手,部分省份印发了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开展了省级绿色矿山遴选,部分省份制定出台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还通过人大立法高位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三)开展了绿色矿山“回头看”和实地抽查核查工作
  针对少数绿色矿山把关不严、创建不实的情况,2022年我部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围绕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修复治理等方面内容,对所有绿色矿山逐一实地核查,对建设水平低、建设不实、存在问题的矿山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移出名录,做到提升一批、整改一批、退出一批。2023年我部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进一步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在“回头看”的基础上做好常态化监管。
  (四)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模式,在矿山行业建立“梯级回收+生态修复+封存保护”体系,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五)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为支持绿色矿山建设,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总体上看,我国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绿色矿山“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矿井水、选矿废水的循环利用率和矿区绿化覆盖率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明显。不少矿山企业在矿区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方面主动作为,大幅提升矿业正面形象,社会大众对矿区环境脏乱差的“灰头土脸”形象和矿山传统的“傻黑粗”刻板印象有了很大改观。我国企业推动绿色矿山标准“走出去”,降低矿业海外投资带来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风险,如打造了刚果(金)百年矿业史上首个绿色矿山,在塞尔维亚打造了公园式绿色矿山等,成为全球矿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推动者和中国方案的传播者、推广者。
  三、下一步打算
  (一)全面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目前自然资源部已起草完成《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绿色矿山建设从示范引领转为全面推进,对各类矿山精准分类施策,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创建要求及违约责任,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科学设定建设目标,力争到2030年实现全部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二)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与评价指标体系。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气候、环境、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解决好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的差异化标准要求,特别是探索解决露天矿山创建过程中面临的开采、修复等标准的难题,研制相应标准。设置突出重点、易操作的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
  (三)完善激励约束措施。探索绿色矿山企业用地、用矿等支持政策,会同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支持与约束政策、资金保障措施等,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建设积极性。同时研究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四)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跟踪了解矿山建设情况,督促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逐项核实督察和执法检查反映的问题,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等工作,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矿山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五)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严格规范第三方评估,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评估流程、评估纪律,确保其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的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予以通报追责。
  感谢您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关心!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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