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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237号(资源环境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3-00082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3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237号(资源环境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

苏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金沙江流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对于金沙江流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重要价值。我部会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对您所提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强调要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的重要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自然资源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要求,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金沙江流域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其生态环境状况关乎整个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我部支持云南省加强金沙江流域矿山生态修复。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关于进一步健全矿山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体系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然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强化矿区生态修复要求,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并于2020年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配合司法部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拟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从采矿权人的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的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资金管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及调整、矿区生态修复验收等方面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规定;同时,拟对采矿权人拒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行为规定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实行差别化的财政专项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
  自然资源部配合财政部积极推进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2021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工作,指导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确定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作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续工作的依据。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需要,以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财政收支缺口为基础进行测算,向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倾斜。2023年,中央财政已下达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061亿元,比上年增加68.96亿元。其中,下达云南70.08亿元,比上年增加4.18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部门可统筹用于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等。
  (三)关于实行适度灵活的矿山企业债权债务纠纷执法
  人民法院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加强沟通协调、规范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工作、实行适度灵活的矿山企业债权债务纠纷执法等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推动沿江法院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对接,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流域环境治理格局。四川、上海、江西等地对行政机关与侵权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及时予以司法确认,依法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力,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完善长江流域综合执法和检察办案衔接工作机制,运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协作机制,有效解决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线索移送等问题。完成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与长江流域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职能联动,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智能化水平。
  二是丰富流域裁判规则。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等多部司法文件,强化政策指引,筑牢司法理念,构建工作机制,规范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丰富完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裁判规则,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处理好包括矿山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在内的各项纠纷。
  三是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江西、贵州、江苏等高级法院出台专门意见,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碳汇认购等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贵州、浙江法院积极探索禁止令在诉讼中的作用,避免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更大损害。各地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自然资源部将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矿产资源法》修改有关工作,进一步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机制。
  二是财政部将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相关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改革创新,针对矿山企业债权债务纠纷执法问题,大兴调查研究,协同推进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和本辖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指导流域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发布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等司法解释和长江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等,完善和明确裁判规则。持续推动多元协同共治,加强流域内各法院工作协调对接。健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感谢您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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