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检索 高级检索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26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3-00007

耕地保护监督;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3〕72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3年07月04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26号建议的答复

韦庆兰5名代表:

  提出的关于在基本农田修建机耕路允许硬底化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我部与农业农村部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部职责答复如下: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为支持乡村振兴、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通知》还明确,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在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规定的建设标准前提下,允许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占用后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你们提出的“在严控农村道路、机耕路不突破标准,并在县、镇级政府通过多方论证的前提下,在基本农田修建机耕路允许硬底化”的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我部将在下一步研究起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过程中,重点考虑你们的意见建议,有效破解地方推动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瓶颈制约问题。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37月4日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