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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07

地理信息管理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其他

生成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0日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11条。经研究,采纳和部分采纳4条,不予采纳7条,不予采纳的主要原因是与现行国家有关要求不一致、实施条件尚不成熟等。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第七条提供材料建议删除第六项“涉密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据等定密情况说明材料”。

  采纳情况:未采纳。申请单位自有成果则应由其提供定密情况说明。

  2.第七条第九项建议删除“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采纳情况:未采纳。具备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保密管理条件。

  3.第七条建议删除“拟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为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测绘成果的,无需提供第(六)(七)项材料。”采纳情况:未采纳。申请的涉密测绘成果为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自然资源部门已掌握相关情况,无须申请人提供。

  4.建议增加网上申请方式。

  采纳情况:未采纳。有关申请材料属于涉密事项,网上办理不符合保密管理要求。

  5.审批时间中应说明征求军队测绘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采纳情况:已采纳。

  6.建议取消申请表中申请人是否取得测绘资质和资质证书编号内容。

  采纳情况:未采纳。获得测绘资质的申请人,需填写相关证书编号。

  (此外,意见涉及文字表述的,都已充分吸收。)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部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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