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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6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6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4〕83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产业融合用地政策,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此建议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办理。您的意见建议对我们下一步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一)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2021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从保障和规范的角度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同时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2022年,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指导意见》(豫自然资发〔202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包括农产品加工用地、生产和生活性服务用地、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并纳入县域范围用地统筹规划和保障。
  (二)加强乡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16号文明确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48号文要求落实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配额,各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下一步,我部将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用好地方指标,加大对畜牧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力度,保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项目及时落地。
  二、关于优化三产用地结构布局
  我部积极指导地方科学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优化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在村庄规划工作中,一是加强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的融合,优化乡村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引导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系统连片保护、各类建设用地高效集聚,以此促进三产用地连片布局、连片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加强规划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土地政策融合,以“三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重点地块规划指标等内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创造条件,加快盘活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三、关于盘活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一)稳妥有序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2022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2022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意见》,强调把握好试点工作节奏,严格条件,规范程序,逐步推开,注重防范应对风险挑战,明确选择入市需求集中、工作基础好、土地管理水平高的县(市、区、旗),用两年左右时间深化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旗)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省份县市区数量的10%,做到稳妥可控。同时,考虑到距离本轮试点结束仅有半年时间,不宜再扩大试点范围。
  (二)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2022年,农业农村部联合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农政改发〔2022〕1号),提出加快完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赁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农业农村部表示,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盘活利用资源资产,探索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同时指导地方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保障集体资产运营依法依规进行。
  四、关于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认定和管理
  2023年,我部印发《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重申,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包括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光伏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落实好现行政策,保障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促进乡村振兴。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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